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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通讯员 刘丽芳 记者 汪晓筠) 半年前,莫先生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折叠屏手机。手机购买不到一年,屏幕中间就出现折痕,由于还在质保期内,莫先生向手机售后进行求助,遭到对方口头的拒绝,理由是“人为撕掉屏幕上的保护膜”,导致折叠屏幕留下折痕,不予质保,并表示折叠屏是柔性屏幕,手机屏幕上的膜是经过专业处理,所以撕膜会影响手机使用。在销售时,他们会把手机拿到顾客面前,口头告知消费者不得撕下屏幕膜,以及专卖店单方保存的纸质验机单上也有手写的提示,对此莫先生表示并未听到提示。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找谁赔呢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: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得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,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,则应当承担相关的售后维修或退换机的责任。
杭州市消保委提醒:在使用产品时,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拒保的,可以要求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客观鉴定,出具“该损坏系人为磕碰导致”的鉴定报告,才具备法律效力,必要时搜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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